• 老子的无为而治。 在我认为, 并不是无任何所为,而来有能治。 而是在设定良好的条款规范后, 不再赘加任何规定,行为意志不另枷约束。 人会为了避免触犯刑责罚条,而就延伸出一些额外的规定和自我、他人的限制。 里面有很多主观意识和特定价值观。 这些都是刑责罚条的附加产物,也是规定之外的规定,引人不快徒增问题而已。 而文中「刑责罚条」只是一种象徵的形容, 是谓甲衍生乙。 人都有规矩心, 法治早已深植人心, 人自然而然会自治, 乱中自然会有顺序, 环境困难自有出路, 所以“无为”以治。 所以“无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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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晴搂雨的句子》[88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