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計並布下巧局,做許多隱晦的細節工作,給警方主動提供證據的犯人,一般有兩種。第一種無非是為了出名;第二種就是那種把犯罪當做人生目標或者藝術形式在執行的人,為了完成他理想中的案件,就算死也無所謂,這種人就是瘋子了。當然,這第二種人一般都是以殺人案開始,連環殺人為過程,展開與警方的博弈,最後有自殺的、自首的、被擊斃的、逍遙法外的,基本每一個都成了遺臭萬年的人物。——狄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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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罪》[351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