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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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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12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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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萨雷.贝卡利亚(Beccaria, Marchese di)(1738-1794年),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他的着作《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在整个欧洲有相当的影响力。他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于1738年出生于米兰的没落贵族家庭。贝卡利亚16岁进入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于1758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其后他参加了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就是在这个社团的那段时间,在与朋友们的讨论中,他撰写了那部不朽着作—《论犯罪与刑罚》,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的地位。
23岁加入“拳头社”, 两三年后,于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写出了《论犯罪与刑罚》。1768年被授予米兰宫廷学校的政治经济学教授,1771年被任命为最高经济委员会顾问,几年后又担任了财政法官,接着又接受了朱塞培二世的任命,领导国务委员会第三厅的工作。虽然在此期间写了几部美学和经济学的着作及一些有关刑法改革方面的咨询意见,但再也没有写出像《论犯罪与刑罚》那样的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在世界许多地区版本和译本很多。
1791年,根据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的指示,贝卡利亚被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成员。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的家中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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