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所說的“文學”是什麼呢?人們,尤其是對此欠考慮者,普遍會認為:文學包括印在書本中的一切。可這種定義無需多少理由便可被推翻。最缺乏思考的人也很容易明白,“文學”這一概念中有個基本要素,即文學或多或少都與人類普遍而共同的興趣有關;因此,那些僅適用于某一局部、某一行業或僅僅處于個人興趣的作品,即便以書的形式面世,也不該屬于“文學”。就此而論,文學之定義很容易變窄,而它同樣也不難拓寬。因為不僅有許多躋身于書卷之列的文字並非文學作品,而且與之相反,不少真正的文學著作卻未曾付梓成書。譬如基督教世界每星期的布道,這種篇什浩繁且對民眾精神影響極廣的講壇文學,這種對世人起告戒、鼓勵、振奮、安撫或警示作用的布道文學,最終能進入經樓書館的尚不及其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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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的叫賣聲》[12句]